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粽子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84号),涉及我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枣粽子
(一)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枣粽子(生产日期:2017-05-03),商业无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31.3元;2.罚款人民币33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7〕100205号】
二、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小枣粽子
(一)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销售的标称北京建海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枣粽子(生产日期:2017-05-03),商业无菌项目不合格。
(二)经查,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局决定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怀柔店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3.40元;2.罚款人民币2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7〕100064号】
特此通告。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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