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行业资讯 > 信息详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标称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3号)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03月21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发布的《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6号),涉及我省1批次标称成都市升星食品厂生产的自发小麦粉。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有关情况

  总局2019年第6号通告通报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抽样单编号:GC18000000002933683;产品名称:自发小麦粉;生产日期:2018-10-04;规格型号:1.25千克/袋;被抽样单位:贵州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

  (一)行政处罚情况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新都局)于201811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新都局于2019215日给予该企业如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元(大写:陆拾玖元整);

  2. 罚款人民币59500元(大写:伍万玖仟伍佰元整)。

  (二)排查整改复查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储存控制不严。新都局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对生产过程进一步的把关,严格把控原料和成品的储存条件;对成品严格进行出厂检验和定期送检;并对不合格批次的产品进行召回。

  新都局已于2018122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321

附件下载:
返回列表

客服

咨询热线:

15500882693

在线客服:

8:30-18:30


收不到验证码? 试试 语音验证码

为了您的账户安全,请绑定手机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