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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9年第6期)

转载自: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04月30日 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4号)、《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5号)、《关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46号)涉及我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在“京东商城”经营的低温压榨菜籽油

  (一)京东赣劲青莲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武汉中油康尼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低温压榨菜籽油(生产日期:2018-07-25),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江西省赣劲粮油供应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景德镇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阿古丽切夫酸奶夹心华夫饼(糕点)

  (一)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赋任纯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阿古丽切夫酸奶味夹心华夫饼(糕点)(原产国:俄罗斯,生产日期:2018年02月26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北京市丰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15.8元;3.没收违法经营的“阿古丽切夫酸奶夹心华夫饼(糕点)”2袋;4.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9〕100033号】

  三、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的嘎子哥生态土鸡蛋

  (一)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北省涿州正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土鸡蛋(生产日期:2018-07-21),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7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0.8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顺)食药监食罚〔2018〕100439号】

  四、在“京东商城”网站经营的烤肉味锅巴

  (一)京东奇煦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南京奇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上海喜事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苏州口水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肉味锅巴(生产日期:2018-06-07),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在“京东商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上述产品的经营企业为南京奇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商城作为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能够提供上述产品销售企业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京东JD.COM”开放平台在线服务协议》和上述食品经营者的“确认函”。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已责令京东商城立即停止为上述食品经营者的不合格食品提供平台服务,并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移送至入网经营者所在地南京市江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北京市鑫绿都便民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销售的牛腩肉

  (一)北京市鑫绿都便民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宏晟肉类有限公司的牛腩肉(生产日期:2018-07-24),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规定。

  (二)经查,北京市鑫绿都便民生活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北京市顺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其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72元;2.罚款人民币13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京开)食药监食罚〔2018〕020038号】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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